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要求后对提出要求的业主身份进行核实。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