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三人至五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街道人大工委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