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三人至五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