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在街道辖区内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五)承担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有关具体工作;

(六)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