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和协助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加强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履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履职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