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有效下级科协应当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科协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协报告工作。加入科协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当接受同级科协的领导。基层组织应当接受本单位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批准其成立的科协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