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和落实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检举、控告,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困难帮助等;
(四)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工作情况,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保障其必要工作力量,并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工作需要,确定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