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司法保护与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的衔接,定期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犯罪等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相关检察建议及答复情况报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