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原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对人工繁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终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处置繁育的野生动物,并及时向原批准或者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繁育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