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原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对人工繁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终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处置繁育的野生动物,并及时向原批准或者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繁育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