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人工繁育物种、来源、规模、目的、场所、专业人员以及人工繁育技术和设施、防疫措施、防逃逸措施等基本信息,向人工繁育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