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猎捕方案,包括猎捕目的、数量、地点、期限、方法、工具以及安全措施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使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以外的猎捕方法猎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