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修建隔离防护设施、配置预警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技术培训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林牧业生产。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防卫措施而击伤、击毙野生动物,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击伤、击毙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