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减少对农业生产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对狼、野猪等致害较为频繁、损失较为严重的野生动物,科学确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区域、种类和防控措施,制定监测预警工作方案,提高预防预警效果。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