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巡护监测、栖息地修复恢复、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普氏野马、雪豹、蒙新河狸、猎隼、扁吻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