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追逐驱赶、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擅自投喂、污染环境、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洞、穴及其周边栖息环境,以及为保护野生动物建设的专用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