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追逐驱赶、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擅自投喂、污染环境、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洞、穴及其周边栖息环境,以及为保护野生动物建设的专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