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