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二章 护路联防第十条有效自治区建立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平安铁路建设,统筹推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协调解决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的重点风险问题。铁路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本级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机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