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和爱路护路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依法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