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