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