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破坏铁路安全管理秩序、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采取干扰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
(四)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列车上应急设备设施;
(五)在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吸烟,或者在铁路列车禁烟区域使用引发列车烟雾报警的物品;
(六)翻越站台、闸机;
(七)辱骂其他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