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运营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托运管制器具、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