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十七条有效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