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行为:

(一)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的物质;

(二)实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开垦土地行为;

(三)攀爬、钻越铁路防护网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