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铁路线路两侧,既有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

发现树木可能倒伏引发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或者补偿的,应当依法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偿。

砍伐树木已经依法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的,不再补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