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二章 护路联防第十四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反恐维稳工作联动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完善预警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开展铁路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治理,依法查处破坏铁路设备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