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二章 护路联防第十三条有效各级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使用范围,强化经费监督管理,提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