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编制、更新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领域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信用监管与惩戒退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