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提供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等多元化支付方式,并出具合法收费凭证。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