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