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履行解答、引导、办理等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搪塞。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