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能够即时办理的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特别程序的,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开展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该区域内有关项目的单项评估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