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场地或者设施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