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办理。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