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十五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更新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向申请人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