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编制、更新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样本、审查标准、办理方式及流程、办结时限、查询渠道、救济途径等信息。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包含模糊性、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