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更新并公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更新并公布,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