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可控、成熟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供智慧化服务,方便申请人高效办事。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自行查验、部门间协查、数据共享等方式,持续精简申请材料;通过数字化手段可以收集确认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