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依法收集、使用和共享政务数据,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职无关的活动;对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