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管理和利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数据归集至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并依法推进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