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窨井盖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下列职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做好负责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等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将建成区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政道路窨井盖智能监测设施建设;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各类管线路由;
(四)公安机关负责督促和指导交通信号灯、公安监控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嫌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管养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七)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路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八)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通信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金融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