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统筹解决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窨井盖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