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盖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