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确需废弃的窨井,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在废弃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封填,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