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以及妨碍窨井盖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