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窨井盖安全的行为:(一)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四)擅自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五)向检查井丢弃鞭炮、火种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