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窨井盖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

(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

(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四)擅自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

(五)向检查井丢弃鞭炮、火种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