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二)建立管理信息更新制度,将窨井盖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窨井盖报修电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及时更换维修,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