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窨井盖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以及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等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