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窨井盖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埋压窨井盖。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应当征得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同意,制定窨井盖拆除、改动方案,承担拆除、改动费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